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E ARTISTIC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HLJAD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黑龙江省艺术设计专业相关的设计类高校、从业人员组成的行业性全省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促进黑龙江艺术设计事业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行业自律;
(二)理论研究;
(三)咨询服务;
(四)业务培训;
(五)交流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艺术设计事业;。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包括;
      1.个人基本专业信息材料;
      2.专业业绩;
      3.艺术设计类作品;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入会人员进行全方位考核讨论通过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十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 本会设监事   1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三十二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十三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四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十五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十六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一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二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三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十四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五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一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二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五十三本章程经2025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五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